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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级干部诫勉谈话制度

 时间:2015-07-22       大    中    小      来源:

   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的规定,为加强我委科级干部队伍建设,按照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,对有一定问题且构不成处分的干部进行告诫、劝诫,对其指出存在的问题,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克服缺点、改正错误,全面提高科级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,特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 一、诫勉谈话的范围为全委的科级干部。

    二、诫勉谈话名单和内容由我委纪检组、监察室和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,并填写《科级干部诫勉谈话审批表》,报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,方可进行。

    三、诫勉谈话前,委纪检组、监察室和办公室应向谈话对象下达《诫勉谈话通知书》,并向主持谈话的领导提供谈话对象本人及家庭情况;谈话对象的工作简历;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相关情况。

    四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:

    1、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,贯彻党组决议、决定和工作部署不力的;

    2、群众书信、口头、电话举报反映机关科级干部问题经调查属实的;

    3、科级干部在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滥用职权,群众有反映的;

    4、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作风纪律、群众反映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;

    5、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多数群众认为不称职的;

    6、在社交圈、生活圈不遵守廉政规定,群众有反映的;

    7、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    8、其他方面有反映,认为需要诫勉谈话的。

    五、谈话分工:正科级干部由党组书记负责谈话,监察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参加;副科级干部由纪检组长负责谈话,监察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参加。

    六、诫勉谈话要认真做好记录,填写科级干部诫勉谈话表,并进入本人廉政档案。同时,取消诫勉谈话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。

    七、科级干部诫勉谈话由监察室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。